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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8-10 10:29
        • 信息来源: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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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
        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30日

        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全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切实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服务疫情防控项目建设

        1.防控项目“开工必保”。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统筹。支持先行用地,属于永久性用地的,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用地、林地手续,允许协议出让土地;属于临时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用地审批“能快则快”。疫情防控项目用地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即来即办。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取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可采取网上联审、函审、影像对比等方式进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优先办理;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筹集资金的,当天办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地质测绘服务“应有尽有”。无偿为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提供地质资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咨询、测绘基础图件资料、应急测绘等地质测绘服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地质局)

        二、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4.用地指标兜底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及时配置土地指标。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部省级统筹,应保尽保。

        5.项目选址适度灵活。对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和卫生健康等民生项目,确实无法避开生态保护红线的,允许适度压占并按程序论证报批。涉及压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执行。

        6.支持“先建再补”。对急需开工省级项目,除涉及压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外,报经省政府同意,允许先行用地,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

        7.优化耕地占补省级统筹。重点项目补充耕地实行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标准确定省级统筹价格。

        8.稳定建筑石料供应。加大建筑石料矿业权投放力度,支持停产合法矿山恢复生产,鼓励尾矿尾渣综合利用,支持国有控股企业和承担重大项目建设的单位取得建筑石料矿业权,允许建设项目建筑石料自采自用,合理利用实施生态修复废弃露天矿山土石料。

        9.实行“地等项目”服务机制。全面落实“全链条跟进、全流程提速、全方位服务”用地保障机制。结合领导干部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开展专项服务。强化“项目为王”鲜明要求,做到“地等项目”,不因用地问题影响项目落地。(第4—9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全力降低企业资源要素使用成本服务招商引资

        10.延期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新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可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签订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并出具承诺书,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

        11.调整土地出让底价。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可按评估价的80%确定出让底价。(第10—11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底价较高的项目,保证金可以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3.暂缓或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企业可申请暂缓交纳土地租金,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交纳。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土地租金。

        14.鼓励企业盘存挖潜。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利用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产,发展国家鼓励的产业、行业,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可在5年内不作变更。

        15.延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应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期间不计收资金占用费、滞纳金,不影响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第13—15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减免相关税费。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全力提升服务效率

        17.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办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和鄂汇办APP在线办理,实行线上受理、智能审批、网上办结。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网上办”“掌上办”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8.实行容缺快速审批。对重大项目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办理。对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压占生态保护红线意见实行容缺审查,报省政府审批前补齐。取消建设用地压占土地整治项目区审查事项。(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9.简化“标准地”出让流程。利用现有成果资料简化区域性统一评价,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企业通过互联网签订合同和承诺书,实现拿地即可开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实施“云供地”。探索工业用地“云上读地、在线交易、网上签约”,通过网络在线操作,完成看地、读地、选地、报名、竞价和签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1.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实施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点向银行延伸。建立完善“抵押登记+金融信贷”联办机制,做好企业融资、转贷、续贷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2.鼓励闲置土地利用。用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建设的闲置土地,视为处置到位。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按照土地二级市场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疫情防控期间,闲置土地项目不计入闲置时间,不计收闲置费和滞纳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3.调整履约监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缴纳出让金、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相关时间顺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4.延续行政许可及技术资质有效期限。对疫情期间有效期届满的勘查、采矿等许可事项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技术资质,相关单位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办理申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5.保障农业农村生产用地需求。乡村产业项目实施用地“点供”,加快办理规划、用地、供地等手续。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先行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划手续。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建设,报乡镇政府备案手续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办。(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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