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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22-09-30
        • 信息来源: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城乡居民医保是基本医保制度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对参保缴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
          一、参保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三级(中央、省、县市区)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有所提高,达到每人350元,政府财政补助达到每人不低于610元。同时,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的各类特殊困难人员,由各地政府或职能部门给予补贴或资助。
          二、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征缴范围。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不受户籍限制,除应参加职工医保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大学生、普通中小学校学生、中职学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均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覆盖范围。
          四、征缴方式。有线上和线下两种缴费方式。线上缴费包括:湖北税务APP、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鄂汇办APP、代征银行APP、代征银行批量扣缴等。线下包括:代征银行柜面缴费、村组(社区)收缴归集缴费、自助办税(费)机缴费、税务大厅柜面缴费。 
          

        答记者问摘要
          

        1、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熊明华:我市参保居民享受同等医保报销待遇,包括门诊统筹、特殊慢性病门诊、重大疾病门诊、“两病”门诊用药、住院和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
          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50%,年封顶200元。
          特殊慢性病门诊。年起付线2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60%报销,年报销1200元封顶。参保居民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年报销1400元封顶。
          重大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其中肾透析报销比例为80%)。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用药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50%,年最高可报销200元。
          住院费用。在市域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0%,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妇女每生育一个小孩补助生育医疗费用800元。
          大病保险。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按规定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达60%以上。
          医疗救助。经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还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保障。
          2、集中参保期过后,哪些人可以中途参保?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罗静:原则上集中缴费期过后,居民不能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续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新生儿、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现役退役军人、因工作原因职工转居民的务工人员、纳入动态监测的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可中途参保。
          3、市税务局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服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闫峻:全市税务系统坚持构建“政府主导、税务主责、村级主抓、部门协同”的征管格局,主要采取以下服务举措:
          一是拓宽缴费渠道,形成“线上+线下”“网上+掌上”“社区+银行+税务”立体化缴费服务体系,缴费方式更加多元。
          二是创新缴费举措,创新推出“办税缴费不出村”项目,在随县384个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立“税费服务点”,招募业务能力强的村(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税收志愿者”,税务干部为村(社区)提供包保服务,加强“楚税通”APP缴费宣传辅导等,缴费体验更加便捷。
          三是优化缴费服务,开通线上线下缴费查询渠道:线上通过“楚税通”APP缴费成功后,可直接下载税收完税证明;线下可到税务大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在全市推行“张榜公示”制度,通过村组公示栏对广大居民缴费信息进行公示,缴费安全更有保障。
          4、如果参保居民购买了多份医疗保险,能否重复享受报销待遇?
          市医疗保障局总会计师祁君君:参保群众不能重复参保,若同时参加两种以上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重复享受报销待遇。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