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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问题解答
        • 发布时间:2022-11-05 10:43
        • 信息来源: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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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问题解答

        1. 修改后的《条例》关于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的规定实施日期和适用人群如何界定?

        答:《条例》关于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的规定,自2021年11月26日(含当日)起施行。适用人群为当年内准备休假或正在休假的符合条件的对象。相关假期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2.配偶护理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配偶护理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休假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3.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育儿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按照当年内夫妻实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情形确定,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 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如何确定?

        答: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5.产假、婚假、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请假需要哪些程序?

        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假期结束后按规定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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