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22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25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66元/人 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00元/人 月,广水市438元/人 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577元/人 月。
(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5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332元/人 月。
(四)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999元/人 月,广水市875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153元/人 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390元/人 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2224元/人 月。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特困对象、孤儿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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