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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1056632/2019-93901
        主题分类
        矿产;土地;水利;政务督查
        发布日期
        2019-03-04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19】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李发兵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河道乱采砂、非法制砂、乱囤砂、非法运砂(以下简称“四乱”)行为,确保采砂管理依法、规范、有序。现就进一步加强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属地责任。认真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压实各部门监管和县、乡(镇)、村属地管理责任,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库)长制管理。明确各级河(库)长的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各级河长要组织对领责的河流范围内采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领责河流范围内河道采砂秩序良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规划许可。一是及时修订完善河道采砂规划。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新要求,对本地原已审批的采砂规划进行修订完善,着力解决采砂规划深度不够、与实际严重脱节等突出问题,于2019年4月15日前修订完成并按程序报批。二是科学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依据修订后的河道采砂规划,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可采区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应包括采区采砂控制量、作业方式、船舶(机具)数量及采砂设备种类、河道清理和修复方案、采区现场监管方案等核心内容,年度采区开采总量不得突破规划年度开采控制量,于2019年4月30日前修订完成,按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三是严格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发放。非公益性采砂必须办理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必须载明开采地点、开采时限、开采范围(GPS定位控制)、开采深度(高程控制)、开采数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名称数量等内容。每个采砂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开采量完成后收回或注销采砂许可证。(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现场监管。一是严格规范管理。对取得许可证的合法采砂场,一律明确专班驻守,加强现场监管,重点对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数量、开采时间、河床修复、弃料处置、砂石堆放和装载等严格监管。开采与加工应分离,河道内开采的砂石运至河道管理范围外囤积、加工、销售。确有困难不能实现开采与加工分离的,必须实行即开采即清理即平整河床,河床囤积的砂石量不得超过3天开采量。严格落实河道采砂“八有”〔 即:有管理用房、有《河道采砂许可证》、有工商营业执照、有采区公示牌(包括可采总量、采砂期限、开采范围、采砂责任人)、有安全警示牌(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人)、有现场管理制度、有值班制度、有监管日志(包括日采砂量记录、违规开采记录)〕和“三达标”(即:计量称重达标、视频监控达标、现场凭证管理达标)规定。对不规范的合法采砂场,一律停采整顿,封存采砂设施设备,整改达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结合公安机关“雪亮工程”在重要河流、敏感区域安装监控探头,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全程监管。(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二是强化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坚决杜绝借河道清淤、堤防整治、河道拆违、跨河工程建设之机,偷采盗采河道砂石,扰乱河道采砂管理秩序。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涉河建设项目弃砂确需综合利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借涉河工程建设之机采砂出售的一律按非法采砂查处。(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三是坚决取缔非法采砂场。对无证非法采砂的,一律取缔,并依法进行查处;全面清查所有开山取砂点、毁田挖堰采砂点,属非法开采的一律关停,并依法严肃查处;全面清查所有制砂、囤砂点,属非法占地的一律取缔,属毁林制砂、囤砂的,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四是加强对制砖厂、制管厂、搅拌厂等用砂企业砂石来源的监管,防止其成为非法砂石的囤积点、销售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五是强化采砂运输管理。在固定治超站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运砂车辆的检查;在重点区域、敏感地带要设立流动临时卡口,依法对运砂车辆进行检查;对运输无《湖北省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砂石的车辆,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置。(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巡查暗访。市县乡三级要成立常态化巡查专班,对属地采砂场和重要河段进行日巡夜查,市级每月至少2次,县级每周至少1次,乡(镇)村每日至少1次,必要时加大巡查频次。要压实巡查责任,实行谁巡查谁负责,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依法处置,坚决把采砂“四乱”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加的暗访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暗访督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交办处理。(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强化联合执法。建立由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市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为召集人,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区域执法合作机制,以省际、市际、县际河段水域为重点,会同相邻区域协商制定重难点交界河段水域联管联治方案,开展联合执法驻守,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问题整改。一是建立问题交办制度。对巡查暗访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向属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交办,限期核查整改。二是建立提醒制度。对河道采砂存在“四乱”现象的及时向各责任河(库)长发函提醒。三是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对交办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级河长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督办检查并及时通报。四是建立约谈曝光制度。对河道采砂“四乱”问题突出的地方,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河长办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相关情况及时专报市委、市政府并公开曝光。五是积极推进国有平台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模式。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依法解除采砂合同;对拍卖及许可证到期的采砂场不再延期。(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七、强化依法打击。坚决依法打击非法采、制、囤、运砂行为,对顶风违法作案的严格处罚标准,依法依规采取中止合同、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依规做好非法采砂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危害鉴定等,实现非法采砂信息资料共享互补,合力推进非法采砂入刑,严厉打击涉砂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暴力抗法及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定期公开曝光一批涉砂典型案例,放大震慑效果。(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八、强化追责问责。对巡查暗访发现、群众举报属实有突出问题以及履职监管不力、整改不力的问题线索要移送纪委监委,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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