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使用运行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监管平台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监管平台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保证涉企数据的一致性,监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信用湖北等系统平台交换共享相关数据,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条 监管平台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依法履职、安全高效、依法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为本级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平台使用工作。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 监管平台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湖北),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统一建设。全省各级政府部门统一使用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建立地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第七条 监管平台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功能:
(一)信息共享、交换、公示功能;
(二)检查事项公示功能;
(三)检查计划公示功能;
(四)检查任务公示功能;
(五)检查结果公示功能;
(六)本部门双随机抽查功能;
(七)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功能;
(八)与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对接功能;
(九)满足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功能。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规划,将监管平台及其产生的数据整体部署、存储于楚天云。
第九条 监管平台建设和维护经费应当纳入专项经费 予以保障。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条 监管平台实行用户分级管理,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负责对本级政府其他部门、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单位账号分配和管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其他政府部门进行账号分配和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内部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账号由各级政府部门系统管理员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系统管理人员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将人员变动后的情况报送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监管平台的单位账号和密码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进行保管,非经本单位领导同意,账户和密码不得告知第三人,也不得委托他人使用。账户密码丢失的,应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申请冻结丢失的账号密码,并重新分配。
第四章 系统使用运行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使用监管平台开展本系统抽查检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垂管部门要求在全国统一随机抽查平台开展本系统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应使用监管平台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各级政府其他部门可使用监管平台开展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做好监管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保障监管平台正常运行。各级政府部门发现监管平台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 中关于第三级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日常运行监控,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采信监管平台 的数据。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时,可以将各级政府部门在监管平台产生的监管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使用、管理监管平台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监管平台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湖北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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