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2、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
3、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4、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5、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
二、受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随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四、贴息标准: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五、期限: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七、创业项目属于建筑业、娱乐业、金融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行业,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