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活动呈多发高发态势,与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边境地区毒品、走私、暴恐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滋长,严重扰乱国(边)境管理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一起偷越边境案。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孟某在安达市公安局出入境大厅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未办理《往来港澳签注》。2019年5月末,被告人孟某在深圳打工期间,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丁某(另案处理)的微信,微信名叫“琳达”。而后,被告人孟某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交付给丁某,丁某通过李某(另案处理)制作了被告人系成都盛欣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的工商档案,为被告人孟某办理了一年多次往返香港的《往来港澳签注》,孟某给丁某付款2万元,其中微信转账1万元。被告人孟某取得双面印通行证以后,于2019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通过出入口岸皇岗共往返香港、深圳44次。被告人孟某于2021年11月15日经传唤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被告人孟某经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判决被告人孟某犯偷越边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提醒
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国(边)境神圣不可侵犯,国(边)境不是想进就进,想出就出的。偷越国(边)境、走私等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请大家自觉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按要求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严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国(边)境管理秩序,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或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安达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并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警示提醒群众深刻认识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