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作为根本法,《宪法》与我们息息相关,守护着我们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个时刻。任何违背宪法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今天,法哥为大家带来一则因遗弃亲生子女而获刑的真实案例!
赵某、何某系夫妻。何某生下一对孪生早产女婴,住进某人民医院妇产科。根据医嘱,赵某随即乘车将孪生女婴送往某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这对女婴体重分别为1350克和1400克,生命力极其微弱。当时医生告知,女婴住院过程中可能发生呼吸暂停、黄疸、低温、败血症,预计后果有好转、恶化、死亡几种可能。赵某在预交了4000元医疗费后即离去。后来,经过医务人员一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和护理,婴儿病情好转可以出院。医院即按照赵某提供的住址,先后多次发电报、去信通知赵某夫妻来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均不见回音。在此期间,何某因产后体质虚弱,又患肝炎,于同年3月17日至6月3日在人民医院治疗。同年7月1日,赵某给儿童医院打电话称:因经济官司暂无法脱身,孪生女婴务请再保育一些日子,待事办妥后即接女出院。此后,赵某仍迟迟不到医院接女婴。同年11月30日,儿童医院派人寻找赵某、何某夫妻未果,请其亲戚代为通知赵某、何某到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赵某于同年12月上旬到医院,当面答应回去筹款,接女儿回家,但回去后又无音讯。
后,该儿童医院向人民法院控告赵某、何某犯遗弃罪,要求法院追究赵某、何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他们偿付孪生女婴的医药费、保育费等费用共计45594.92元。
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判决赵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告何某无罪。
如何评价案例中赵某、何某的行为?
案例中的赵某身为婴儿的亲生父亲,将其病危的孪生女婴送到医院后,便置之不顾,长时间不去探望,使女婴得不到亲人的抚养,长期置留在医院,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何某产后体质虚弱,并患肝炎,其当时的体能难以承担抚养孪生女婴的义务,当她到医院探望时,孪生女婴的医疗费已累计巨大,一时难以付清,其不愿接回女婴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何某的遗弃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关于案涉罪名,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遵守宪法 做守法公民
我国宪法明确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抚养幼子、赡养年老、尊老爱幼,不再仅仅是伦理道德规范,更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及义务。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做守法公民,享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