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政策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七号第三十一条。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9项。
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核;3、审批;4、办结;5、送达。
(四)申报材料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2、占道挖掘方案。
3、项目实施的来源文件。
4、桥隧安全技术审查意见或安全保护协议。
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 第五条:占道费的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2、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厅、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附表:《湖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3.关于颁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建〔1996〕324号)各地具体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或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实施。
收费依据: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2、《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40〕号)第三十四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执行。
(七)联系电话:0722-3257506
投诉电话:0722-3326326。
二、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包括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二)政策依据
1、《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条。
2、《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核;3、审批;4、办结;5、送达。
(四)申报材料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申请材料: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2、项目合法性来源材料。
3、施工方案。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申请材料: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2、项目合法性来源材料。
3、施工方案。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申请材料: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2、项目合法性来源材料。
3、施工方案。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0722—3257506
投诉电话:0722—332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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