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完善出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建议
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由环卫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代收的方式进行,其中,机构单位企业的费用由财政统一扣缴,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费由市水务公司代为征收,车辆运输产生的垃圾处理费用由交警部门代为征收,建筑渣土垃圾处理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代为征收,临街门面、商户、餐饮酒店等由环卫服务中心安排收费人员每月上门收取。随着城市垃圾处理工作量和成本的不断增加,原先制定的收费标准与当前的实际需要不相匹配,需要制定新的标准适应新情况新任务。为此,我委组织相关管理单位和人员认真梳理工作,研究情况并主动向政府报告,同时积极与发改委对接,沟通协商费用征收标准调整及收费管理方式等问题,为下一步收费改革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二、关于“由市城管执法委环卫部门统筹清运城区企事业单位、商超、餐饮、居民小区生活垃圾”的建议
我们建立了“住户垃圾向小区收集点集中、小区垃圾向垃圾中转站集中、垃圾中转站垃圾向垃圾焚烧发电厂集中”的三级垃圾转运处理体系,为确保管理工作全面落地见效,我委积极联系城区各社区及公共机构,搞好沟通联络,对属地的垃圾收集运送设备设施进行完善补充,制定垃圾收集运送相关制度,明确垃圾收集运送严格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按照制度法规抓好各行业垃圾处理工作的落地。目前,在城区垃圾收集清运上存在一个问题,部分老旧小区由于没有收费,实行自我管理,小区产生的垃圾自行随意堆放,在管理上存在混乱现象。出现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管理关系不顺畅,责任不明确,市、区及街道执法中心没有理顺关系,没有形成合力,造成管理上的脱节。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调各小区搞好垃圾存放点的选址,对垃圾收集设施进行补充完善,同时,认真研究对策,要积极完善管理体制,理顺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在市区街道三级形成合力,健全生活生活垃圾清运体系,强化垃圾处理工作落实,确保管理良好效果。
三、关于“严格开展环境卫生执法”的建议
我委组织力量加大对垃圾转运的监管力度,对居民小区商超餐饮等区域垃圾收集运送设施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将垃圾投放在指定的垃圾存放点和转运站,对不按指定地点倾倒、乱倒垃圾和污染环境的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杜绝垃圾收集运送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同时,督促环卫部门垃圾清运人员加大垃圾清运力度,做好垃圾中转站周边环境卫生工作,要求站点管理员做到及时清扫、冲洗站内外的污染物,确保垃圾中转站内外无垃圾积存、干净整洁、地面无污水,定期对站内外进行消杀、灭蝇、除臭作业,减少站内异味;及时疏通中转站内污水管网,使排污管道畅通;严格管理转运车辆,做到转运过程全覆盖、无抛洒,及时清洗清运车辆,使车辆车貌整洁无污染;增加转运频次,确保垃圾不过夜,做到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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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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